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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泉奶茶公司“本宫的茶”新增被执行标的金额7.6万元 疑似和一起加盟纠纷有关

   2023-01-06 730
核心提示: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奶茶品牌“本宫的茶”运营公司广州本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日前新增一则被执行信息,执行标的76707元,执行法院为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2023年01月03日。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奶茶品牌“本宫的茶”运营公司广州本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日前新增一则被执行信息,执行标的76707元,执行法院为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2023年01月03日。

图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图

图源:天眼查截图

天眼查显示,上述执行案所属司法案件为“李文正与广州本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案件”,涉及案号(2020)粤0115民初9152号、(2022)粤0115民初5737号及(2023)粤0115执6号,最新案件进程为首次执行。

中国网财经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案号(2020)粤0115民初9152号找到一则“李文正、广州本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在该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判处双方解除加盟合同,且要求广州本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加盟商李文正加盟合同费用76000元。案件所涉金额和上述执行案执行标的金额十分接近。

上述加盟纠纷案判决书显示,李文正于2019年7月达成加盟“本宫的茶”的意向,计划在邯郸市美乐城开设“本宫的茶”加盟店铺,后于8月份支付加盟费78000元。由于双方未能在店铺选址上达成一致意见,李文正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且要求本宫公司偿还李文正品牌使用费78000元及合同违约金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鉴于涉案合同解除并非本宫公司的过错,故对李文正诉请本宫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签订的《单店自主经营合作合同》于2020年10月28日解除;被告广州本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文正返还合同费用76000元。案件受理费4790元,由原告李文正负担4160元,被告广州本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30元。

中国网财经记者注意到,上述案件系广州本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第二次成为被执行人,此前于2022年11月16日,该公司曾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2)粤0115执21932号,执行标的155236元。

图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

此外,广州本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此前还因偷税被罚9万。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处罚信息显示,广州本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至2020年期间取得加盟费等收入共5278370.80元(含税),上述收入未确认销售收入且未申报缴纳相关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依法对该公司罚款合计91232.23元。

2021年8月份,广州本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还曾因“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罚款4万元。

图源:本宫的茶官网截图

天眼查显示,广州本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注册资本500万。股权穿透图显示,胡海泉通过广州江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股份。本宫的茶官网显示,胡海泉为该品牌联合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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