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财经评论员 戚耀琪
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诉真功夫快餐一案,于25日上午9时在上海开庭审理。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小龙的女儿李香凝。该公司认为,公司合法享有与李小龙相关的各种权益。“真功夫”擅自使用李小龙肖像,既侵犯了李小龙肖像上承载的人格尊严,也侵犯了财产上的利益。实际上,早在2019年12月,双方就曾对簿公堂,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真功夫”立即停止使用李小龙形象、赔偿经济损失2.1亿元。
名人肖像名号疑被企业用作商标,产生了经济效益,但却并未向名人或其继承人获得授权、进行付费,这是很多类似侵权案的基本原因。通常而言,疑似侵权者都不会直接承认用的是名人本尊的形象,还会给出商标通过了审核的合法理由。作为被侵权方,尤其是来自海外的,只能在本地收集证据、保持注册力度,全力证明“你用的就是我家的”。
法律的纠纷自有严密的司法程序来进行评判。如果从商业伦理来看,至少可以看出两个行业内常见问题。第一个就是初创企业的心态偏差。市场的普遍认知,是使用名人、名号、名地的前提。小企业能节约广泛告知的成本和费用,在知名度提升上起到以小博大的效果。设计方在研究法律现状后,都会尽全力往前冲,一直冲到被告侵权前的一厘米为止。何况名人在公众心目中的印象,本身就没有清晰边界的。“真身”原告要起诉,前提是掌握了公众心目中完整的感知轮廓,并全面进行联想性注册。这其实是很难的,只要不是文字字母,而是肖像和图形,一句话“你说很像,我说不像”就可以争很多年。初创企业要冒险去傍,是无论如何都有办法的。
第二个问题,就是市场受众的价值观。在漫长的取证、反驳和纠缠的过程中,侵权方未必真的会元气大伤、形象尽毁。因为它已经借用这个形象和名号打开了销量,公众透过商标已经认可了其服务和产品。这意味着,公众已经被成功洗脑了。何况某些名人形象被企业拿过去一番改造升级,还跨界焕发了新的魅力。比如新一代的孩子没有多少懂得功夫之王是谁,却认可了这个快餐形象。许多山寨改造的影视形象,在经营上反而比舶来物的真身还成功。这种现象比比皆是,让只看重当下的受众对于何为侵权何为原创,逐渐丧失强烈的黑白情绪。
正如乔丹体育如果不是擦了篮球之神乔丹的名头的话,是不可能在过去20年形成这么大的经营规模。如今买美国正版的,就和继续买本土产品的,依然分庭抗礼。版权保护之难,还表现在收效甚微上,甚至连教育国民的意义都达不到。假如某快餐的人头形象被告侵权,那么即使这个企业放弃使用,只留下几个字母,其产业帝国也不会因此倾覆。
终究,是社会人心而不是法律会作出价值评判。如果坐享其成和模仿抄袭的成功者被保护,那么越来越多的人就会倾向于“弯道超车”和顺手牵羊。创新突破的门槛可能会越来越高,崇拜原创的可能就会越来越少,这也是应当要考虑的社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