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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牛遭“抹黑”,专家:涉嫌商业诋毁

   2022-03-07 1350
核心提示:泰国天丝自2016年发起的中国红牛相关方商标案,随最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中国红牛上诉后,浙江高院2021年12月底给出一审判决。时隔2个月,有自媒体曝光了该案,尽管该案并非生效判决,且双方都已经上诉,“华彬被罚 1 亿!”“红牛系侵权产品”“法院认定华彬红牛侵权”等耸人听闻的标题随后开始大量传播,内容和标题雷同的文章不约而同被几百个营销小号在同一时段转载。

泰国天丝自2016年发起的中国红牛相关方商标案,随最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中国红牛上诉后,浙江高院2021年12月底给出一审判决。时隔2个月,有自媒体曝光了该案,尽管该案并非生效判决,且双方都已经上诉,“华彬被罚 1 亿!”“红牛系侵权产品”“法院认定华彬红牛侵权”等耸人听闻的标题随后开始大量传播,内容和标题雷同的文章不约而同被几百个营销小号在同一时段转载。

中国红牛案复杂性超乎想象,纠纷历史渊源尚未厘清。对此,媒体予以报道引起社会关注,可以发挥舆论和公众监督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二审法庭尚未开始审理,但相关文章只字不提“双方均已经上诉”的信息,大量水军通过“华彬被罚1亿元”等标题党大肆渲染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故意误导公众和舆论,混淆视听,引导经销商“不安”情绪,不仅干扰二审法院审理,也严重干扰中国红牛营商环境和市场秩序。

梳理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系列纠纷案,共有三类:除了最高院审理的中国红牛上诉要求红牛商标所有者权益确权案,尚有深圳国际仲裁院审理的《95年合资合同》争议案,以及广东法院审理的《50年协议》纠纷案。虽然目前红牛系列商标注册在天丝名下,最高法院所有者权益案未支持中国红牛的确权请求,但依据50年《协议书》、《95年合资合同》,华彬集团已经申请泰国天丝履行以商标投资的义务,以及自1995年起50年内泰国天丝不得在中国承包给其他第三方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的行为。

最高法院和浙江高院红牛案审理过程中,中国红牛没能出具50年协议书原件。尽管中国红牛对该协议书的复印件及签字人笔迹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取得多个当事人(中食、中浩和怀柔乡企)的确认函以及当时的证人证言,但泰国天丝及其代理律师在法庭和舆论上拒绝承认签过该文件,法院以“没有原件”为由,认定“真实性存疑”而未予采纳。

2月23日,中国红牛发布声明已经找到该协议原件并依法提交给司法机构。中国红牛在声明中指责泰国天丝及其代理律师多次在各级法院的庭审和舆论中,公然违背客观事实,声称“没有签署过该协议书”、“案涉协议不具有真实性”等,已经涉嫌虚假陈述及作伪证,已经严重违背《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泰国天丝表示对该原件要进行司法鉴定,仍不承认该原件。

媒体普遍认为,该协议原件的出现将改变红牛系列案的形势,同时,随之而来是媒体和公众对泰国天丝及代理人诚信或道德极大的质疑。3月1日,时隔2个月的浙江高院未生效一审判决被拿来进行舆论炒作,已经对中国红牛正常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干扰。

北京尚左律师事务所毛伟旗律师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未生效的判决书属于司法未决事实的范畴,网络环境下经营者将司法未决事实片面公开,并做误导性陈述宣传,不仅涉嫌误导和欺骗消费者,而且涉嫌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可能构成商业诋毁。换言之,无论是案件当事人一方,还是网络信息发布者片面公开司法未决事实,就可能构成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商业诋毁案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制裁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障各类企业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也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时长八年,中国红牛系列纠纷案相关案情细节、个中曲折在各级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努力下将逐渐明朗,最终真相和结果有待法院最终判决揭晓。在此之前,有关利益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其言论内容持以严格审慎的态度,尽力避免其言论对竞争对手造成损害。行政执法不能“未判先罚”,自媒体在发表言论时也须谨言慎行,有关评论保持理性与克制。毕竟,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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