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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经营之法律风险

   2017-06-01 全球微商网微商网9010
核心提示:移动互联时代,社会化媒体已成为经营主体进行营销的重要渠道。微信营销模式正是经营主体运用社会化媒体进行营销的新手段,同时也是目前经营主体最为青睐的一种营销模式。据易观国际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大约有1000万人参与到微商营销中,微商行业每年创造的经济效益已达几百亿元。然而,在微商这种新兴营销模式给客户带来便利性的同时,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问题也日益显露出来。笔者通过研究朋友圈微商营销模式发现,其非法经营行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刑事法律风险:
 移动互联时代,社会化媒体已成为经营主体进行营销的重要渠道。微信营销模式正是经营主体运用社会化媒体进行营销的新手段,同时也是目前经营主体最为青睐的一种营销模式。据易观国际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大约有1000万人参与到微商营销中,微商行业每年创造的经济效益已达几百亿元。然而,在微商这种新兴营销模式给客户带来便利性的同时,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问题也日益显露出来。笔者通过研究朋友圈微商营销模式发现,其非法经营行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刑事法律风险,微商网小编说说:

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微商经营者如果明知是侵权复制产品而予以销售的,就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犯罪。根据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情形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涉嫌非法经营罪。微商经营者如果未经国家许可,经营销售国家特许经营产品,就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涉嫌诈骗罪。由于微商主要通过社交媒体进行营销,具有很大的隐秘性。有的微商经营者与客户谈好生意,待客户付款后,便将客户“拉黑”,导致客户再也联系不上微商经营者。对于这种“只收钱、不发货”的微商经营者,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会涉嫌构成诈骗犯罪。

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微商作为一种新型电商,较之于传统电商经营存在诸多监管漏洞,对于销售产品的来源与质量缺乏审查保障机制,给了不法商家可乘之机。在朋友圈微商销售的产品中,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况经常存在。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满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罪是典型的数额犯,要求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多次销售未经处理的,数额累计计算。所以,微商经营者销售伪劣产品累计数额达5万元以上,就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当然,对于移动互联网时代“低门槛、轻成本、微创业”的新型商业模式,既要正视其可能存在的问题、面临的风险,也应看到其给消费者带来的便捷,采取相应措施,促使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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