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背靠大树好乘凉”,很多创业者为了降低创业风险,会选择加盟一些成熟公司的项目。可如果加盟的公司注销了,创业者投资的费用还能否要回来?该向谁要?本期法官说法,通过槐荫法院西客站法庭牟阳法官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问题。
2020年4月5日,陶某与味正餐饮管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陶某向味正公司支付创业咨询服务费4万元,味正公司在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期间,向陶某提供包括餐饮技术、餐饮管理、市场营销策划、开店选址评估咨询、等服务,约定违约金10万元。同日,双方又签订《客户投资保障协议》,约定开业即日起六个月内如出现经营不善问题,向公司提出帮助申请后,公司对客户经营问题无法做出解决服务,公司原款退还客户咨询创业服务费,并补偿5万元人民币。陶某开店三个月后,店面经营不善倒闭。故将味正公司的股东甲、乙、丙、丁诉至槐荫法院,称多次向味正公司求助,但公司拖延无法解决问题,且公司在合同期内已注销,请求判令甲、乙支付违约金10万元;退还服务费4万元,补偿损失5万元;公司股东丙、丁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甲、乙辩称,公司为陶某开店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并未拖延,因疫情无法上门服务,且经营不善原因复杂多样,是陶某自己不想开店了。
丙、丁辩称,2020年10月,该两人将股权转让给甲、乙,股权转让前,丙、丁的股本金认缴期限至2040年12月31日;股权转让时,丙、丁的股本金尚未达到认缴期限,故丙、丁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味正公司是否违约?谁应最终承担违约责任?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当事人应遵守依法成立的《合作协议》,味正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注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造成合同解除,味正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在陶某经营状况不善时,味正公司及员工未及时给予有效帮助,存在相互推诿,回复信息不及时的情况,违反《客户投资保障协议》的相关约定,亦构成违约。由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与《客户投资保障协议》中,均约定了违约责任。法院以陶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确定味正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为退还陶某投资款4万元并补偿5万元。
关于争议焦点二,由于味正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及相应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因未清算的遗留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应以清算义务人为当事人。根据甲提交的《清算报告》,味正公司的清算人为甲、乙,现陶某要求甲、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丙、丁的责任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公司债权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有机会在审查公司股东出资时间等信用信息的基础上,综合考察是否与公司进行交易,债权人决定交易即应受股东出资时间的约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中“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不应包括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尚未完全缴纳其出资份额的情形。本案中丙、丁转让股权时,所认缴股权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构成上述条文情形,陶某主张丙、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味正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实质,是主张丙、丁的出资加速到期,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甲、乙向陶某返还服务费4万元并支付补偿款5万元。甲、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依法维持原判。
本案中,虽然加盟的公司注销了,但得益于合作合同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约定明确,陶某拿到了赔偿,适当挽回了创业损失。但实践中,由于广大中小投资者法律意识薄弱,多数合作合同是格式合同,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约定不明,导致创业者维权难。
因此,创业者以加盟形式创业时,更应认真考察分析,一是做好市场分析研判,对拟投资加盟项目深入实地做好市场考察,对投入回报比进行预判;二要做好信息调查,通过企业工商信息、司法案件查询,对加盟的企业经营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全面了解;三是在订立合同时,要细致阅读条款,对于合同约定不明确、措辞含混的内容,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为合同后续顺利履行提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
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