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已有多家餐饮企业因收取加盟费未列支收入被罚。例如3月,古茗奶茶关联公司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被台州市税务局罚款1161万余元;4月,伏小桃(原伏见桃山)关联公司南京和奇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税收违法被罚16.39万余元;6月,广州本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因偷税被处以罚款91232.23元。
而在近日,又有一家餐饮公司也跟着翻车。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行政处罚公示,佛山市至尊比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至尊比萨”)因收取加盟费等,未申报纳税,存在其他偷税行为,被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佛税一稽 罚〔2022〕86号显示,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通过向联营方(加盟方)提供“至尊比萨”相关连锁品牌经营权及相关服务,收取联营服务费含税金额1233000元和运营费用(运营服务费)含税90246.62元,这两部分劳务收入未计入账册,未申报纳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规定,至尊比萨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是不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超过百分之十,第一稽查局对该单位的偷税行为处以偷税金额104403.3元的0.6倍罚款即62641.97元。
上述案例都是因为未确认销售收入且未申报缴纳相关增值税和附加税费,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相关成本费用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加盟费收入应当如何正确计算缴纳税款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属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因此,取得的一次性缴纳无返还加盟费收入应按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纳增值税。
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税率是6%,如果你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3%。取得的一次性缴纳无返还加盟费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另外,支付品牌加盟费的一方又需要注意什么?
支付品牌加盟费的一方属于特许经营权无形资产取得成本,按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办理,可以在合同期内摊销,无形资产的交易合同如果明确规定了具体的使用年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