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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炒菜界的“海底捞” 小放牛被判侵权赔95万元

   2022-05-21 1320
核心提示:因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进行宣传,河北小放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放牛”)最终被法院认定商标侵权。5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京法网事”发文称,“海底捞”诉“小放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宣判,判决小放牛停止涉案使用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海底捞共计95万元。

因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进行宣传,河北小放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放牛”)最终被法院认定商标侵权。5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京法网事”发文称,“海底捞”诉“小放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宣判,判决小放牛停止涉案使用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海底捞共计95万元。

5月14日晚7时许,记者在小放牛北京通州万达店看到,在禁止堂食的防疫要求下,该门店暂停堂食服务,有多名员工在值班,店门口不时有员工喷洒消毒液、擦拭座椅等。一员工表示,店内早已撤掉了“海底捞”字样的标语。透过窗户向店内可以看到,原来墙壁上“炒菜界的海底捞 服务不满意免单”的宣传标语已经被替换。

小放牛:深表歉意,仍将海底捞视为学习榜样

5月13日,“京法网事”发布文章称,“海底捞”诉“小放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宣判。北京东城法院判决小放牛公司停止涉案使用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海底捞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95万元。案件宣判后,双方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小放牛公司答辩称,其一直将海底捞视为学习榜样,该种表述是从顾客的评论中提炼出来的,使用该字样是为了表达崇敬和学习,而非攀附。

5月14日晚7时许,小放牛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致歉声明。小放牛表示,将严格履行法院判决,并将以此为戒,恪守法律的边界,依法经营;对海底捞造成的困扰,深表歉意。同时,将一如既往地视海底捞为榜样,号召公司全员向海底捞学习。

关于小放牛的未来发展与规划,河北小放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表示,海底捞一直是小放牛学习的榜样,接下来小放牛依旧会秉承服务至上的理念,坚持“服务不满意免单”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体验,“服务”也将是小放牛发展的重点。关于门店布局方面,该公司表示,未来等待市场、疫情等因素允许后依旧会拓展北京等市场。

据了解,河北小放牛前身是北斗星餐饮有限公司,1991年初建品牌,2013年公司进行品牌形象升级战略,品牌升级为“小放牛”,以河北菜系为主,主要分布在石家庄、保定、邯郸、沧州、唐山。2021年1月25日,小放牛北京首家门店北京通州万达店试营业,当时这家门店的海报、菜单、座牌等众多装潢以及网络宣传活动中,多次使用了“炒菜界的海底捞”标志。

海底捞:赔偿款用于餐企知识产权帮扶计划

5月14日,海底捞方面回应记者称,法院的公正裁判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该判决凸显了我国司法机构和有关部门,对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坚决态度。

对于此案,海底捞表示,联合代理机构超成律师事务所,将法院判罚的赔偿金用于“餐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十百千帮扶计划”。

该计划将为10家中型餐饮企业提供商标保护现状诊断报告及优化建议帮扶;为200家小微和创业餐饮企业提供200件商标注册代理帮扶;为300家小微或创业餐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免费咨询帮扶;为1000家餐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企业专项培训的帮扶。

法院:持续、大量使用涉案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东城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在案证据显示原告业务发展迅猛,经营规模较大,在全球范围内的大量门店持续广泛地使用涉案商标,涉案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法律应当给予其相应的保护。

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分别主营火锅和炒菜,但均属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餐厅服务,被告使用的“炒菜界的海底捞”标识也完整包含了“海底捞”字样,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因此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取决于该种使用是否为商标性使用以及是否容易引起混淆。

首先,从被诉标识的标注方式来看,被诉标识均以醒目方式标注于海报、菜单、餐具、员工服装等显著位置,“海底捞”三字还往往予以突出,且因“海底捞”商标知名度较高,消费者更容易将注意力集中于该三字,在未详加辨识的情况下,部分消费者会被“海底捞”字样吸引。

其次,从被诉标识的语句结构来看,尚无证据证明包括本案“炒菜界的海底捞”在内的该种流行的语句搭配,已经成为规范稳定的汉语通行表达,对于不同年龄段、知识结构、语言习惯的相关公众,仅能表达唯一的固定含义;尤其在“海底捞”系知名餐饮服务商标,而“炒菜”明显属于餐饮服务范畴的情况下,该语句亦很容易理解为“海底捞”商标权人经营的炒菜类餐饮服务,或者存在特定关联,已超出单纯的描述说明范畴。

再次,从被告使用被诉标识的主观状态及利益均衡角度来看,被告在其二十余家门店的海报、菜单、餐巾纸、水杯、手提袋、员工服装等显著位置几乎均标注了涉案标识,且在原告两次发函警告之后,仍然持续使用,难谓善意;被告在相同服务上直接使用与权利商标核心内容完全相同的文字,长此以往,亦将削弱权利商标与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引起市场秩序混乱。故被告对被诉标识的使用已经超出描述性正当使用的范畴,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在宣判结果公布后,“京法网事”发布法官提示指出,市场因竞争而繁荣,社会因竞争而发展,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合理借鉴是自由竞争的题中之义,也是创新创造的动态过程,但是超出合理范围的一味模仿、恶意攀附,则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扼杀创新创造,扰乱市场秩序,应当受到法律规制。包括原、被告在内的市场经营主体,在展开市场竞争的同时,可以进行相互合作、借鉴的良性互动,但应当秉持诚信的原则,恪守法律的边界,最终通过提高自身商品和服务品质、打造自身品牌,来赢得市场,服务社会,共同推动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以及消费者福祉的增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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