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记者在天眼查看到,近日,克丽丝汀迪奥商业(上海)有限公司第四专卖店新增行政处罚信息,因其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92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约4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1〕152021000937号显示,经查,当事人克丽丝汀迪奥商业(上海)有限公司第四专卖店于2020年9月25日上柜销售由克丽丝汀迪奥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发货的货号为843T03TA428的T恤衫170/88A、165/84A、160/80A各一件。经抽样检测,本次产品纤维含量综合判定为不合格。至案发,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9200元, 销售利润为4007.72元,故违法所得认定为4007.72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罚款192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07.72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克丽丝汀迪奥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为CHRISTIAN DIOR FAR EAST LIMITED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