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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永辉超市因销售不合格大鱿鱼被罚款5000元

   2021-09-04 1670
核心提示:2021年8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2号),宁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银川六盘山路分公司经营的大鱿鱼不合格被罚5000元。

2021年8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2号),宁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银川六盘山路分公司经营的大鱿鱼不合格被罚5000元。

2021年3月26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宁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银川六盘山路分公司销售的大鱿鱼(生产日期:2020年10月21日)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告知其抽检不合格等相关事宜,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调查,当事人2020年10月21日从宁夏东进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5kg大鱿鱼,购进价格为41元/kg,共615元。该批次大鱿鱼于2021年3月26日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后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大鱿鱼已于2021年3月27日售完,涉案货值金额为1494元,违法所得610.14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进货量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等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改正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对宁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银川六盘山路分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10.14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610.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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