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科技讯(孙宏超)1月13日,近日有消息称消费者在京东商城购买京东自营商品,发生纠纷后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却在诉讼中得知“自营”是指京东集团,该商品销售主体为京东海荣公司,京东电子商务公司非适格被告,起诉被驳回。
今天早些时候,京东方面通过官方微信号做出回应,称“京东的自营就是京东集团子公司的自营就是京东自营”。
在此前的案件审理中,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向法庭表示,“自营”为京东集团而非京东商城,具体销售主体由京东集团根据订单情况确定。法院方面则认为,销售主体的模糊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使消费者在缔结买卖合同时对相对方缺乏清晰认识。目前销售模式下,消费者只能通过申请开具发票才能得知销售者的真实情况,这一披露方式存在明显瑕疵。商品销售页面并无销售者的任何信息,仅通过发票形式披露容易误导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也容易发生起诉主体的错误,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另外,法院指出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检查监控职能未发挥到位。
2016年12月,朝阳法院向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公司在网站页面显著位置对“自营”等专有概念作出明确解释。同时,法院建议京东切实落实监控检查制度,对所有卖家进行统一线上培训,加大监管力度,同时建立符合网络交易平台特点的纠纷化解体系,对消费者投诉快速处理,落实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