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淘宝网时隔四年又一次登上了美国“恶名市场”的名单,作为中国最大的假货集中地,中国工商总局指出淘宝的正品率仅为“37.25%”,远低于平均水平。
美国时间12月21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恶名市场”(Notorious Market)名单,该名单汇集世界各地的贩卖假冒和盗版物品的市场及侵权网站。淘宝网于2011年被列入该“恶名”名单,后于2012年除名,如今时隔四年后再度登上。阿里巴巴集团总裁白求恩表示,“高度怀疑这一决定是否实事求是,抑或是被当前的政治氛围所影响。”而较多媒体的文章也为淘宝辩护。
然而,即使阿里巴巴集团声称已作出大量努力,也无法否定淘宝网假货和盗版货仍大量存在的事实。同时,中国对产品质量的监管不得力也是这“假货温床”的作伥者。
1、USTR指出淘宝存在大量假冒和盗版产品,包括需要严格符合标准的车辆部件
根据USTR的报告《2016 Notorious Markets List Spotlights Fight against Global Piracy and Counterfeiting of American Products》,USTR的“恶名市场”名单主要针对侵权商品,即假冒品和仿造品,这也就是平常说的"A货”和“山寨品”。USTR认为淘宝网的仿冒货大量存在,包括一些需要高度符合标准的产品,如车辆部件。
2、中国工商总局指出淘宝的正品率仅为“37.25%”,远低于平均水平“58.7%”
中国工商总局则于2015年1月23日发布《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该报告定义“非正品”包括“假冒伪劣产品、翻新产品、非授权正规渠道,含量与宣传不符产品、无3C认证,非中国大陆地区官方正品、不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要求产品”,也即不仅包括“A货”,也包括质量不到位的“假货”。在这份报告中,淘宝网的正品率远低于平均水平。
面对这些指责,淘宝网认为USTR的报告具有政治偏向;也表示工商总局的调查具有针对性。然而,淘宝网仍然存在大量侵犯知识产权或质量不过关的产品,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能够更多正视问题,或是更负责任的做法。
3、虽然中国针对网购的法律增多,但约束力度不大,淘宝网不能因为自己是第三方平台就逃避责任
中国于2014年发布了一系列适用于于网购消费的法律,并特别指出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这意味着淘宝、京东、聚美优品等第三方交易平台同样要为其网店的产品负起一定责任。如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四十四条指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则对“双十一”、“双十二”等大促销进行了规范。
其中最为详细地规范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是2014年1月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其中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检查监控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等。
然而,这些法律的约束力度不大。大部分条款都仅为提醒,而未针对第三方平台设立违反处罚。如对于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仅是认为第三方平台应该对违规的网店采取措施,但并未规定第三方平台也应受到处罚。
4、不仅对于第三方平台监管过松,中国对于假货的经营者也是监管不力
列一个清单:如果一个商家在中国贩卖仿制品,盗用了他人的商标,那么他会面临中国2013《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的处罚——“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他贩卖质量不过关的假货,那么可能面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的处罚——“生产了危害人身安全的产品,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而如果是掺杂、掺假,则是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在美国,卖假货除了罚到倾家荡产,还要坐牢;但在中国卖假货代价小,为假货滋生提供了温床
也即是说,生产或销售仿制品,或者甚至贩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这位商家得到惩罚也只是付出所得额数倍的惩罚。然而,如果在美国,根据《美国法典》2320条(a)款,对于初犯,如果侵犯商标法是个人,则处以不超过50万美元的罚款或10年以下的监禁或两者并用,如果不是个人,则处以不超过200万美元的罚款——这意味着,在美国卖冒牌货不仅要面临大额罚款,还可能身陷囹圄。
联系到7月份的一则新闻,黔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贵定健民复康医院使用假药,医院被处以没收药品和仅罚款180元。如此小的代价,如此薄弱的监管,只会让假货经济越走越远,在全球微商网小编看来唯有制度和法律保障跟上时代的发展节奏才能促进电商这一新兴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