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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即将上会初审 对电商行业有何影响

   2016-12-19 全球微商网24950
核心提示: 不久的将来,电商行业将迎来一件可能会影响每个人的大事。据媒体报道,12月1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决
  不久的将来,电商行业将迎来一件可能会影响每个从事电商或者微商人的大事。据媒体报道,12月1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2月19日至25日在北京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议案。电商行业期待已久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即将浮出水面了,那么今天微商网的小编将跟大家探讨一下“电商法”的来龙去脉。

  《电子商务法》是什么?

  从事电商行业的人们应该都了解,在刚结束不久的“双11”和“双12”让剁手党们在“买买买”的狂欢中过了一把瘾。电商在我们虽然发展时间并不长,但如今却已经走在了世界电商行业的前列。在全球经济复苏乏力的大环境下,中国电商行业可谓独当一面,可谓风景这边独好!

  其实,大家对电子商务的感觉是五味杂陈的,用“又爱又恨”来形容最合适不过。“爱”的是电商平台上海量、低价、美丽的商品总能戳中自己潜意识里的那份购买欲望,让自己一次次欲罢不能,“恨”的是“剁手”之后的“囊中羞涩”,以及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的那种出离愤怒。

  小伙伴们或许早就感受到了,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同时,假货问题、炒信问题、公平问题等也在不同程度侵蚀着电子商务的健康肌体,需要通过立法为电子商务去病强体。《电子商务法》就是这样一部法律,旨在以法律的方式为电子商务去除“疾病”,保护电子商务在更加规范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针对电子商务目前存在的问题,不戒有一个梦想,那就是希望《电子商务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为我们带来期待!

  

 

  起点公平:自然人网店的工商登记

  自然人网店是否应当进行工商登记,本来是一个并不复杂的问题,但是这些年来经过一轮又一轮的激烈争论之后,倒是变得似乎越来越复杂了。

  现在讨论这个问题,很有必要去繁就简,把本来简单却被搞复杂了的问题恢复到最初的简单状态。

  其实,要求所有自然人网店都必须进行工商登记或者规定所有自然人网店都无需进行工商登记,都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如果要求所有自然人网店都必须进行工商登记,既不符合工商登记制度的初衷,也跟线下自然人从事商事活动的工商登记要求不一致,还会抑制自然人通过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创业创新的积极性。

  但是,如果规定所有自然人网店都无需进行工商登记,又会严重损害线下进行了工商登记的自然人的守法积极性,让这些守法的自然人感受到起点上的不公平,从而形成守法无用、违法光荣的恶性氛围,更会破坏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导致在制度上鼓励小伙伴们偷税漏税。

  这里说到税收,实际上触及了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的深层次问题。可以说,往根上挖,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涉及的是税收公平问题。我们国家对经营行为的征税是跟工商登记挂钩的,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只有进行工商登记后才会进行税务登记,才需要纳税,也就是说,不进行工商登记,自然人不管做什么生意,不管在线上做生意还是在线下做生意,不管赚多少钱,都不用纳税。这显然与每个公民肩负的纳税基本义务是相抵触的。

  因此,为了让每个公民能够更好的履行纳税义务,也为了保障纳税公平,需要从税收的视角研究提出自然人网店的工商登记规则,即:月销售额在增值税免征额(3万元)以下的自然人网店无需进行工商登记,同时,月销售额在3万元以上的自然人网店应当进行工商登记。小伙伴们或许已经发现了,这样的登记规则还给自然人创新创业留下了充足的空间,不失为一种能够取得最大公约数的规则。

  当然,在设计自然人网店的工商登记规则时,需要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有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规则作出适当调整。

  在一定程度上讲,现有的自然人网店之所以不办理工商登记,不是小伙伴们不愿意去登记,而是按照现有的工商登记规则,必须要有“经营场所”才能登记,而实践中很多自然人网店是在家中开店,不符合通常意义上的“经营场所”标准,小伙伴们即使去申请登记,也会被拒绝。这时候,恐怕就需要对“经营场所”作出更为务实和合理的解释,即:在网上开店,网上的虚拟店铺空间就是自然人网店的“经营场所”。或许这样就能给自然人网店进行工商登记铺平道路了。

  “小政府、大平台”模式:电商平台的“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是近些年比较热门的一个词汇,意思是指作为一个主体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例如,作为一个公民应当承担哪些责任,作为一个企业应当承担哪些责任,作为一个公务员又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主体责任”虽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但是却深刻反映了法律上的责任思维,即每一个法律主体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今年4月,习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网上信息管理,网站应负主体责任”。近些年的互联网立法,实际上也在不断强化“网站”等网络运营者的主体责任。

  例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上述立法规定的网络运营者对违法信息的发现义务、处置义务和报告义务就是网络运营者作为互联网主体承担的“主体责任”。

  互联网第三方平台是网络运营者的典型代表,也很可能是未来网络运营者中的主导力量,即平台经济将成为未来经济的主流形态。随着平台经济的走红,互联网平台在整个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将变得越来越重要,互联网平台将承担越来越多的平台治理任务,“主体责任”将成为互联网平台的最大亮点。

  梳理和观察近些年立法对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的规定,不难发现,立法的小伙伴虽然心里很想很想让互联网平台承担更多的“主体责任”,但是实际在做的时候又显得扭扭捏捏的,十多年来主要就是在围绕互联网平台对违法行为的“发现义务、处置义务和报告义务”做文章,几乎是原地踏步,没有多大的新意。

  以电商平台为例,平台内部的治理关系已经大大超出了传统的“我提供平台、你来入驻“”的民事契约关系,越来越具有监管与被监管的行政关系的特质。也就是说,事实上平台具有了监管者的身份,而入驻的商家具有了被监管者的身份。

  这种监管关系主要体现在平台规则上。所有平台都会制定平台规则,入驻的商家必须遵守平台规则,若有违反,轻则以警告提醒之,重则永久从平台除名。熟悉行业协会的小伙伴可能会发现,平台规则跟行业协会的章程和规则很像。行业协会已经被很多小伙伴视为传统行政主体之外的一种新型主体。

  事实上,电商平台所管理的商家数量比行业协会所管理的会员数量要多得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管理的律师数量大概30万左右,而淘宝上入驻商家的数量据说有一千万。随着电商平台对入驻商家的管理规则的日趋成熟和平台经济在整个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加大,电商平台对入驻商家的监管特质会越来越明显,监管权限会越来越大,“主体责任”会越来越清晰。

  可以预计,未来的国家治理将会变成“小政府、大平台”模式。政府的很多管理职能会交给平台,例如,税收完全可以由平台代扣代缴,统计可以由平台依托大数据完成,政府留在手上的职能主要是公共安全方面的职能,政府将再次回到“守夜人”角色。而且,在大数据的支撑下,政府做守夜人将会比以前更加轻松。

  正是因为电商平台实际上扮演着监管者的角色,《电子商务法》很有必要顺应电商平台的特质,在立法上对电商平台的“主体责任”作出新的探索,一方面,对电商平台基于平台规则对入驻商家实施的管理予以确认,另外一方面,尝试将政府的部分职能授权给电商平台承担。

  这样一来,电商平台将会成为政府领导下的未来国家治理的关键力量。

  当然,“小政府、大平台”模式势必给传统行政法理论和国家治理理论带来挑战,在电子商务和互联网蓬勃发展并深刻改造着经济社会关系的今天,传统行政法理论和国家治理理论恐怕是应该反思和重构了。

  

 

  能者多劳:让电商平台的“打假”来得更猛烈一些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假冒伪劣商品一直是困扰中国市场经济的一大顽疾。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电商平台的聚集和规模效应,客观上给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提供了有史以来最为广阔的渠道。于是,电商平台又成为了假冒伪劣商品的重灾区,尤其是用户越多的平台,如果平台不担负起主体责任,假冒伪劣商品越是泛滥。

  近些年的立法对电商平台“打假”责任的规定显得过于温柔了,要么是被动的“通知—删除”规则,要么是发现后的处置和报告义务,完全没有充分调动电商平台在打假方面的积极性,或者说给电商平台在打假方面施加的压力太小了。

  在电商平台看来,平台不参与交易,也不接触实物,所以平台不是“打假”的第一责任人。权利人是假冒伪劣商品的直接受害人,因此,权利人是当然的“打假”第一责任人。

  不可否认,权利人作为受害者,理应冲在“打假”的第一线,自己的权利受损了,如果自己都不在乎,懒得去捍卫,也就别指望谁会充当“活雷锋”帮忙了。

  同时,有关部门的小伙伴基于法定职责,担负着“打假”的重任。这么多年以来,“打假”的成效不尽如人意,让小伙伴们也感觉“压力山大”。

  那么,电商平台在“打假”这件事上是不是就应当躲在后面,被动的应付了事呢?

  “打假”大致可以分为生产源头“打假”和销售渠道“打假”。电商平台属于典型的销售渠道,自然可以归入销售渠道“打假”这一类。

  在电商平台的销售模式中,平台确实既不参与交易,也不接触实物,交易过程由入驻平台的商家和消费者协商完成,表面看来,似乎商品的买卖真跟平台没多大关系。

  但是,如果用力深挖一下,就会发现,电商平台跟平台上的商品买卖有着密切的关联。

  其一,所有商品的买卖都是在平台上完成的,平台掌握着所有商品的交易数据。通过这些数据完全能发现,甚至也能认定,谁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假如某个商家长期在平台上以超低的价格卖奢侈品包包,平台靠自己强大的大数据能力是不是一定能发现?倘若平台说不能发现,那么以后平台最好就别再吹嘘自己的大数据有多么多么的厉害了,还是回家洗洗睡更好。

  其二,广告收入是平台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越是免费为入驻商家提供服务的平台,对广告收入的依赖性就越强。平台上的广告有着很强的封闭性,虽然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但是平台偏偏就是专吃窝边草,平台专门为入驻商家打广告,而且商家越是在平台上打广告,就越能获得平台在资源上的支持。

  实际上,商家如果不在平台上打广告,要想让自己在数十万、数百万甚至上千万个商家形成的茫茫大海中被“伯乐”相中,那是相当相当困难的。这就形成了商家不得不在平台上打广告,而平台天天躺着也能收广告费的局面。对于那些在平台上打广告的商家,谁在卖假货,谁在卖水货,恐怕平台心里门清吧。手里拿着卖假货的商家交来的广告费,为商家卖假货打广告,不知道这样的平台是否应当勇敢的承担起“打假”的责任来。

  其三,除了收广告费之外,平台还会从入驻商家的交易金额中“扣点”。“扣点”的比例从几个点到十几个点,不同的平台有所不同。如果商家卖一件商品收了一百元款项,那么“扣点”之后实际拿到手的也就八、九十块钱。看到这里,细心的小伙伴或许会发现,平台总说自己不参与交易,既然从交易金额中提成(“扣点”)了,那怎么还说自己没参与交易呢?看来,平台说的话不一定靠得住啊。

  其四,再大再牛的平台都应当饮水思源。如果没有海量的消费者认可和支撑平台,平台将立马跌下神坛。消费者是平台的衣食父母,正是千万级、亿级的消费者在平台上花钱买东西,才把平台养起来了。而平台如果对假货视而不见,甚至有意包庇,那得伤害多少消费者火热而柔软的心。“打假”不单是法律责任,更是平台对消费者应当承担的一种“信任”责任。

  可见,平台有能力、有收入、有责任挑起“打假”的重担,以更加积极的作为,更加主动的姿态与假冒伪劣商品作斗争。

  因此,《电子商务法》有必要为电商平台设定更多的“打假”义务,让有能力“打假”,也有责任“打假”的平台真正把“打假”的大旗扛起来。倘若平台不能按照法律的要求履行“打假”义务,那么平台就应当被追究不作为责任。不作为责任可以表现为罚款,也可以表现为平台与入驻商家一同向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电商平台的发展历程看,平台或许曾经是,将来一段时间还会继续是假冒伪劣商品的最大乐园,但是平台也最有可能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终结者,这取决于《电子商务法》能否对平台的“打假”责任规定得“狠一些”。

  《电子商务法》是我们国家以统一立法方式规范电子商务的第一部法律,但愿本文提出的几个期待能够最终转化为《电子商务法》的若干法条,让电子商务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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