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型用工,通过《劳动合同法》的法律保障,体现出其独特效应(社会、集体、个人)。
社会效应: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得到缓解;
集体效应: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利益得到保障;
个人效应: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执业能力得到提高。
《劳动合同法》用人、用工和劳动者,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明确。加上劳务派遣单位在“三方”关系中,“一手托两家”(用工单位、劳动者),有利于用工单位所需人员供求选择,和各方责、权、利的保障。
劳务派遣作为正规就业的必要补充形式,规模较小,但发展很快。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利益平衡是一个核心问题,在依法、平等、合理的前提下,“三赢”模式才会推动劳务派遣业的进一步发展。
同时,劳务派遣对促进派遣员工就业、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技能和执业能力、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解决派遣员工的后顾之忧等,均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
劳务派遣“三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起新型的劳动关系,有助于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部门的就业平台和资源优势,为派遣员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为广阔的职业选择;重视派遣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有效提升派遣员工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选择能力。
2、劳务派遣不仅保证了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而且还可以利用内部的岗位空间和岗位调整,提高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可节省用工单位招聘员工的各项费用,如场地租用费、广告费等;同时也避免用工单位因自行招进不符合要求人员,所造成的人力财力的损失和处理的麻烦。
3、实行劳务派遣可以节省用工单位劳动力使用和管理成本;用工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要求派遣单位增减派员,有利于用工单位用工的灵活性;也可使用工单位从繁杂的劳动保障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经营。
4、劳务派遣单位在向用工单位派遣员工的过程中,一方面发挥了劳动部门所起的作用,同时也培养和打造了自身员工的队伍,实际上也创造了新的就业岗位;而且,在此过程中,劳务派遣单位也获取了利润。
由此可见,劳务派遣实际上是用人、用工和劳动者都得利的“三赢”模式。当然,在三方获益的同时,它也带来了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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