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26日,上证报独家获悉,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为规范此类产品开发销售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管部门发布了《关于长期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发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制定费率调整办法,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应当清晰、客观,具体可包括经审计的实际赔付情况、医疗通胀情况、国家医保政策的重大变化情况等。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显著位置披露费率调整办法。
根据《通知》,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以单个产品为单位进行费率调整。首次费率调整时间应当不早于产品销售之日起满3年,每次费率调整间隔不得短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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